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馥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楊三金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1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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