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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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襄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淑晶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