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范慧華
范洸銘
林芸汝
范育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慧華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玖仟捌
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 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