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莊錫鳳
上列聲請人對其與原告間給付會款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1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
,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
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
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判例
參照)。再者,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
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其事一見甚明,毋待更為調查者
而言,包括判決所記之事實與理由有相矛盾之處,凡足生與
法院真意相左之結果者,均得依上開法條更正之。倘判決中
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
請更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50號裁定、
司法院民事廳72年2月24日72廳民一字第0126號函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僅從另一被告 陳素芳 處收取新臺
幣(下同)16萬元會費,應以16萬元除以9人作為計算基礎,
即其應給付原告每人各17777元,原判決誤算其應給付原告
每人各20000元顯有錯誤,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查本件判決聲請人應給付被告各20000元,乃係依據民法第
709條之9規定計算應給付之各期會款平均值所得出,亦即以
剩餘未開標之會期期數、每期應繳會費相乘後,再除以剩餘
之活會會員數量計算得出(算式為9x20000/9=20000),並非
以已得標會員實際上收取之會款為計算基準,蓋本件所處理
之請求權基礎乃發生於活會會員與死會會員之間,與死會會
員是否向會首收足會款無關,此已詳述於本件判決中,故本
件判決就此並無計算錯誤之情事,難認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指稱原判決有誤等語,尚屬誤認,
其所為更正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尚有未合,不應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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