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1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