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1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