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408號
原   告 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裕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被   告  陳界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31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統一發票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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