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7號
原   告 暉達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波
上原告與被告 葉寶森龍門圖騰金屬工程行等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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