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7號
原 告 暉達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波
上原告與被告 葉寶森 即龍門圖騰金屬工程行等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