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992號
原   告  朱林書豪
被   告  黃桂有
上當事人間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
程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 陳明 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43
6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惟原
告具狀陳明被告應返還會款697,000元,因其無財力交足全
額裁判費,故先請求100,000元,俟有財力後,其餘金額再
行起訴請求等語,足認原告就其餘597,000元並無不另起訴
請求之意,本院審酌前情,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
爰依上揭規定職權裁定本件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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