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趙景武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鈞陽 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457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1,714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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