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趙景武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鈞陽 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457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1,714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