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號
原   告  黃振賢
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芊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6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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