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店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潘義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1年12月2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義雄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玖條及吸食強力膠用塑膠袋壹只,均
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12月1日21時23分。
(二)地點:新北市新店區福民里活動中心旁公園涼亭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9條及吸食強力膠用塑膠袋1
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9條及吸食強力膠用塑膠袋1只
,為被移送人所有並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
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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