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原訂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二、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囑託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實施鑑測(現場履勘鑑測時間俟發函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排定後,另行通知兩造)。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呂仲玉~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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