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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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棋銘 律師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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