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