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進東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盧漢忠 被上訴人即原告玄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8,00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家寬
法官郭韶旻法官鍾晴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