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鄒龍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念珩附表:
一、向本院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費、電費、交通費、油資、電信費等收據影本);另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及如何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除聲請人外,就受扶養人(父、母、子、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各人分攤扶養費之情形為何?受扶養人之生活費用支出相關收據影本。
四、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之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七、請提出自105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八、預定還款計劃書(包含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