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異議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葉錦文
江俊賢 債務人 陳全仁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陳全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本院業於民國106年9月12日公告債權表,並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予異議人之送達代收處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嗣因債務人原申報債權人 謝銘仁 之債權部分,經本院裁定剔除其債權後,將債權表改編並公告、送達之,惟其餘未經異議之債權已發生確定之效力。則異議人遲至107年9月21日始具狀對相對人二人之債權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