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2號上訴人呈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孟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月娥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