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837號上訴人大洋染整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登
張財 張炎 黃金姒 鄭雅玲 張林梅英 張森榮 張慧卿 張麗卿陳美池 邵儀娘 邵揚威 邵英豪 被上訴人 莊慶堂
賴再來 竣暉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騰碧
楊菁瑩 賴騰賀 黃美華 賴庭璋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鄔因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傳宗 被上訴人 陳洪玉 欵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聖賢 被上訴人 廖美惠
吳玉泰 林晏如 賴竑呈 賴雪玉 魏金川 鄭枝南 陳鈺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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