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837號上訴人大洋染整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登
張財 張炎 黃金姒 鄭雅玲 張林梅英 張森榮 張慧卿 張麗卿 邵 陳美池 邵儀娘 邵揚威 邵英豪 被上訴人 莊慶堂
賴再來 竣暉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騰碧
楊菁瑩 賴騰賀 黃美華 賴庭璋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鄔因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傳宗 被上訴人 陳洪玉 欵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聖賢 被上訴人 廖美惠
吳玉泰 林晏如 賴竑呈 賴雪玉 魏金川 鄭枝南 陳鈺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