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玄昌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林國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玄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玄昌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嫌疑重大,所涉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相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7月6日執行羈押,嗣自同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至同年12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5年11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張玄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撤銷改判部分)、一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駁回上訴部分)之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其於本案涉犯多件竊盜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5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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