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郭阿嬌 上列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233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