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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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謝月娥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複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
參加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呈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孟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 律師複代理人 張冠雄 被告佰億精品櫥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姬明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被告 顏川順
薛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