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206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46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594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