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58號
原   告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祥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曾祥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8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2,3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1,82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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