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847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訴訟代理人  柯伊馨
被   告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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