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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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1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黃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
九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