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63號
原 告 李正義
被 告 葉文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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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文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