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釗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釗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14日晚間6時許108年7月29日晚間6時許108年10月20日晚間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589、1590、2134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589、1590、2134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589、1590、21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5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5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51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5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5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2日109年3月2日109年3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7號(編號1至3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7號(編號1至3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7號(編號1至3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9日下午2、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83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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