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判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26號聲請人雷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曉強 代理人 趙浩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 林慧娟 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11
0年度上聲議字第110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6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民國110年2月8日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另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之聲請人雖記載「雷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然該狀之「具狀人」(按即聲請人)欄位則僅以電腦打字方式列印,並無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或指印,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之法定程式有所欠缺,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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