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訴人富筑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漢民 被上訴人依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本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2,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雅婷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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