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3號原告連文如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彥騰 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