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5號上訴人 李玉鳳
常哲豪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農會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本件上訴尚有下列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2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上訴人2人漏未具體表明「上訴聲明」,第二審法院無從確定上訴範圍)。
二、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不爭執之第一審法院於101年2月2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259號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84,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96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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