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利
林向陽黃啟書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進利、林向陽、黃啟書均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3人於偵查中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