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弘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弘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弘孟因竊盜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9
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