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435、4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立德輔佐人馬國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應由「101年度速偵字第109號」更正為「101年度速偵字第109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偵查案號,乃「101年度速偵字第1096號」,原判決漏載「6」而誤為「101年度速偵字第109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