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