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吳文貞 被告 吳幸洲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