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湯茂生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2,18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