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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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 廖恬儷 相對人 林淳銨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1895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固據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6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前揭執行案卷查明屬實,然其所云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6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因未遵期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此有該案民事裁定乙份附卷為憑。是依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楊月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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