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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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23號
聲請人 黃正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明益 間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通知命補正,此通知已於112年3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得再重新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