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67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告 林智偉
居花蓮縣○○鄉○○○街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