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67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告 林智偉

居花蓮縣○○鄉○○○街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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