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萬又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沈錫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萬又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