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83號聲請人丙○○相對人戊○○
之3相對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權證明文件。三○○○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謄本(請勿寄影本)。
四、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上相對人戊○○、乙○○、丁○○非土地所有人)。
五、欲拍賣之土地附表。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