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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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亭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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