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6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抗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66號抗告人 張威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9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1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該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5日送達;其未據繳納裁判費,再經本院審判長於110年11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陳國成法官曹瑞卿法官林惠瑜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立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