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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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藝琪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