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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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35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延富 (已於民國109年5月24日死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