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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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穆澤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穆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鄧穆澤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後,於民國111年1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並維持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38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