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221號
原 告 黃瑞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振坤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4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