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原 告 張志瑋
被 告 朱敏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虎尾鎮堀頭118之12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美虹